《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十余年来,财政部通过制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和健全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同时,一直致力于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
《条例》凝结了几届财政部领导以及各级财政部门的努力和心血,汇聚了多年来财政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集体智慧和实践经验,可谓“十二年磨一剑”。
第一阶段:深入调查研究,反复磋商起草。
2003年4月起,财政部启动《条例》的起草工作。
2005年1月形成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送审稿)》。
2006年7月,财政部组织开展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暨立法后评估工作。
2007年底,我国向WTO提交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申请书和初步出价,启动了加入GPA谈判工作。自此,积极开展政府采购议题谈判、政府采购磋商和交流,对主要国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GPA规则下国内法律调整问题等进行了深入研究。
2008年,财政部又会同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开展了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这些活动都为《条例》的起草和审议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第二阶段:公开征求意见,充分论证审查。
2009年,财政部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政府采购实践的发展变化,对2005年的《条例》送审稿进行了修改,重新报送国务院法制办。
自2009年起至2014年,财政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多次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和各地方的意见,赴地方调研。
2010年,在中国法制网和财政部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多次召开各方的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反复修改和完善,在协调各方意见一致后,形成《条例》草案报国务院审议。
2014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又对《条例》个别条款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2015年1月30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58号国务院令,公布《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