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遇到了很多问题和阻力:公益诉讼的案例并没有像人们想象的那样 大量涌现;对诉讼案件,地方法院不立案、地方政府不执法现象较为普遍,这一状况的出现与中国的法治结构缺陷密切相关;虽然新环保法希望通过"面面俱到"的 方式加强其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权威性,但它仍然不是中国的环境基本法,它实际上只能起到指导、补充的作用,权威性不够;此外,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若地 方党委、政府干预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和个人并没有救济途径。因此,如何监督地方党委、政府干预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亟待解决。
新环保法很多制度引进后水土不服
我国的资源环境审判法庭是2014年从国外引进的,我们引入国外经验时侧重强调优点、忽略缺点,没有立足我国国情加以深入调研、考察,致使很多制度引进后水土不服。
首先,环境审判改革面临相关人员专业性欠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资源环境审判庭的法官都是从民事庭转岗过来的,没有专门从事资源环境审判的。其次,目前环境诉讼案件并不多,而且一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提起是地方政府或地方法院为了自我宣传而操作的结果。
因此,尽管截止目前,中国各地筹备成立和已经成立的资源环境审判法庭至少有50个,这在世界范围内创了新高,像我国这样在全国范围内大量存在资源环境审判庭的情况在其他国家是鲜有的。但,如何解决水土不服问题,是个难题。
新环保法实施实施难"下基层"
中国低碳网记者调查发现,近来,一系列围绕环评的改革措施也相应出台,环评机构中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环评技术服务业逐渐破除行政背景,成为真正的市场行为。但是环保部的地位和机构建设现状决定了这些措施在实施过程中难以"下基层"。
首先,从机构的地位来看,环保部门的机构地位呈现"倒金字塔"结构,即环保部门中央和省级机构力量较为强大,专业化色彩突出,高级研究人才较多,相比之下,市、县一级环保部门的力量明显要单薄得多。
其次,环保部门的执法力量结构也呈现"倒金字塔"型,中央和省级执法力量雄厚,而市、县、乡级的执法力量则较薄弱,有的县级环保局能够保障日常执法的工 作人员只有一到两人,而部分乡镇根本没有任何执法力量。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区县、乡镇及街道一级的环境执法力量是对企业进行环境指导和环境执法的主力军, 但这支力量的缺失使新《环保法》在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虚化、缺位的问题。此外,环境治理对环保部门相关人员的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但实践过程中,很多区县 因为人才欠缺,在执法工作中,没有相关专业的人员参与。以上这些问题使得新环保法大打折扣。
再次,环保部门自身也存在很多问题。如其既当"运动员"也当"裁判员"的情况也时常存在。
要解决当下的问题需要先理顺机制,故在环评和环境规划上,环保部应该只主管行政审批,剥离其经营的职能,让市场去提供第三方服务,这样不仅释放了编制,还可以大大提升基层的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
新环保法自身权威性不够
虽然新《环保法》希望通过"面面俱到"的方式加强其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权威性,但它仍然不是中国的环境基本法。
譬如,在规定生态红线制度、加强自然生态区域保护、加强生态修复、保护生态安全、开展生态补偿、重视农业生态保护等制度的法律效力等级上,并不高于《农 业法》、《林业法》、《草原法》、《水法》等专项法律。它实际上只能起到指导、补充的作用,因此其权威性也不可能超越这些专项法律。此外,新《环保法》在 生态保护方面也将遇到权威性不够的问题,在其实施过程中,农业、林业、海洋、国土资源等部门以生态保护适用已有专项法为由而拒绝适用新《环保法》的相关规 定。所以,若不能确保新《环保法》的权威性,其部分规定将会被逐渐架空,乃至最后形同虚设;其次,在实践中,农业、林业、海洋、国土资源等各部门均相继强 化了本部门的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而对环保部门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却持抵触甚至否定态度。由此可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立法过程中缺乏统一的指 导原则、方法、措施及手段;再者,新修订的《环保法》仍然没有明确宣告和承认公民的环境权,这将不可避免地使公民环境权无法得到保障,使公民参与权无法充 分实现;最后,在此次修订中,部分较为严格的处罚权并未完全下放。比如,要关闭严重违法企业必须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如果政府庇护企业而不采纳环 境保护部门的建议,新《环保法》就没有明确、具体的措施来保障环保部门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