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2013版施工合同”)正式施行。2013版施工合同调整完善了合同结构体系;完善了合同价格类型,增加了暂估价规定;更加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加强了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其他文本的衔接,保证合同的适用性;增加了双向担保、合理调价、缺陷责任期、工程系列保险、索赔期限、双倍赔偿、争议评审等八项新制度。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暂估价项目招标及施工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的争议问题,来简要分析2013版施工合同对于解决这些争议问题所起到的作用。
一、建设工程暂估价项目招标及发承包双方合同权利义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暂估价项目招标近年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招标主体和形式不合理,可操作性差,执行标准不一,实施过程中出现较大争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七部委27号令)中首次提出暂估价这一名词,并规定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畴,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即共同招标。实践证明,共同招标的实施存在操作层面上的缺陷。
招标人和总承包中标人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具有狭义层面上相互对立的经济目标,不宜由招标人与总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方。从选择中标人的目标或原则出发,招标人更倾向于选择质优的材料或实力较强的专业承包人。而总承包商在产品或专业资质能够满足项目要求的情况下,更关注产品或专业服务的价格因素,两者之间的矛盾成为暂估价模式在实践中的缺陷。例如,总承包人为民营企业的暂估价项目到底应采用哪一种招标方式,对其缺乏统一认识和规定,个别项目存在通过“打擦边球”来规避招标或虚拟招标的现象。
二是项目设置随意。有些项目暂估价设置比重过大,占总价的比例过高,或将价格确定很明确的材料也设置为暂估价,导致工程招标时投标报价的竞争范围缩小。个别项目存在以设置暂估价为名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暗箱操作。特别是必须招标的项目,增大了发包人的风险和招标成本,造成后期变更数量过多,金额过大,影响到后期合同的管理和工程的结算与审计。
三是暂估价项目的内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缺少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如暂估材料单价部分,若为乙供时,往往缺少合理规范的价格招标或价格认定的方式、程序等。由招标方单方面定价,定价过程若过于随意,价格过高时易造成招标方的损失,增加工程结算的难度,价格过低时施工企业会拒绝采购,从而增加工程建设管理的难度。如专业分包工程相关合同的规范签订也容易被人忽视,缺少包括招标人、总承包人及分包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分包工程的范围、分包工程的变更,分包工程定价方式、分包工程的价款与支付等方面内容的约定,均易在工程结算中产生纠纷。
四是合同条款严重缺失,管理不规范。在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总承包单位的过程中,对所涉及的暂估价项目的数量、金额及后期发包、采购、结算方式,特别是在暂估价项目的招标采购中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不合理、不合法,导致暂估价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产生争议,影响了工程项目的建设工期和质量。
(二)发、承包双方订立的施工合同风险承担范围不明确,权利义务不对等
根 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以及国际惯例,一般认为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应由投标人完全承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变化的风险应由招标人完全承担,双方应有限承担的风险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涨跌、施工机械租赁费涨跌所带来的风险等,应由招、投标双方合理分担。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合同结构和内容设置上存在条款粗放,可操作性差,权利、义务设置及风险分配不明确等问题,招标人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将一切风险全部由投标人承担。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被视为绝对固定单价,在任何情况中均不得调整。在此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对市场风险的防范和抵御能力将遭受极大考验。特别是近几年来,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跌频繁,且幅度较大,完全超出了施工单位所能预见的范围,应当不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如果这些市场风险全部由施工单位来承担的话,也有可能会使施工单位承担巨额损失,显失公平或者导致施工单位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二、2013版施工合同对于解决以上争议问题的积极作用
(一)2013版施工合同新增了暂估价内容,并根据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同情况,结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的规定,明确了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方式和程序
2013版施工合同将暂估价项目具体分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和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可以采取两种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其一,由总承包方组织招标,并按规定的程序将招标方案、招标文件、控制价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由总承包方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其二,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组织招标,承包人与发包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以上两种方案外,还可以由承包人直接实施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具体事项。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确定中标人后由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签订暂估价合同,这是2013版施工合同的首选方案。虽然双方也可以选择第二种方式,但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方式易导致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之间的责权利划分不清,并不利于合同履行。
2013版施工合同将“总承包方组织招标”作为首选方案是该合同的一个亮点,对于理顺和推动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与合同的履行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原因在于:一是属于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采购主体是总承包人;二是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主体是一元化的,均归于总承包人;三是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承诺机理,如果招标人作为招标主体一方发出要约邀请,势必要作为合同的主体与中标人签约。因此,为了避免出现两方作为共同招标人、一方作为合同主体的法律难题,招标主体仍应是施工总承包人,建设项目招标人参与的所谓共同招标可以通过恰当的途径体现建设项目招标人对这类招标组织的参与、决策和控制,实践中能够约束总承包人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合同约定的相关程序。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示范文本给出了三种确定的方式,应该说这三种方式满足了当前市场的需求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发包人与承包人很大的选择空间。但是笔者认为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价格确定的实质是要满足招标人的需求。
2013版施工合同关于暂估价项目的严格定位及完善的合同结构体系,特别是工期、计价体系、工程变更、价格调整、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等条款的实施对暂估价项目设置随意,暂估价设置比重过大的现象也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随着2013版施工合同的深入实施,相信有些单项合同估算价很低,招标的费用占单项合同估算价的比例较大,在经济上不合理,但按现行政策规定必须招标的暂估价材料、专业工程会有一个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
(二)2013版施工合同更能合理平衡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首先,2013版施工合同重视合同文本的指引和指导作用,在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的设置上充分尊重发承包双方的意思自治。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积极引导发承包双方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合同的规定,合法行使各项权利,切实履行各项义务。同时考虑到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在专用条款内容安排上,给发承包双方预留了充分的补充和完善空间。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对通用合同条款中需要补充的内容,经双方自行协商完善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体现。2013版施工合同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进行了调整,明确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其次,2013版施工合同细化了暂停施工条款,有利于避免因工程暂停导致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权益受损。完善了暂停施工条款,增加了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和暂停施工解约条款,希望以此解决工程长期停工致使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悬而未决等问题,避免因此影响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同时增加了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的约定,以平衡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再次,为解决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合同履行的风险问题,2013版施工合同中第11.1款引入了风险适度调价的制度,称之为合理调价制度,其法律基础是合同风险的公平合理分担原则。具体的调价方式与其他标准文本相一致,有利于解决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纠纷。
为了解决施工合同中履约双方工程担保制度不对等、不平等及工程款拖欠问题,借鉴FIDIC合同条件的条款,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第2.5款规定了发包人的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第3.7款则规定了承包人的履约担保。这两项条款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各自以其合同义务向对方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以保证实现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的目的。从违约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出发,在2013版施工合同中设立了延迟支付工程价款的双倍赔偿制度,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该规定在竣工结算审核、最终结清两个对应条款中均有体现。
2013版施工合同制定并完善了切实可行的针对发包人违约的责任条款,解决了近年来在违约责任的操作中承包方始终处于弱势地位的不合理问题。例如:未能按时开工、因发包人原因推后工期、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等。建立了双向索赔机制及逾期丧失权制度,明确了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原则,即工程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各自损失各自承担。新增了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发、承包双方在权利、义务和责任方面的平等。
招标投标的实质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通过招标投标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进行公开交易的一种方式 ,合同签订标志着一个完整的招标投标程序的结束,合同内容是招标投标成果上升到法律层面的全面反映。
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诸多有争议的问题有了较全面和明确的规定,必将对规范建筑招投标市场、维护公平原则、更加注重发承包双方意思自治及给双方更多的合同谈判空间起到积极的作用。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作者:白玉凤 韩肇彬 单位:山西华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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